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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经济建设司]

回复时间:[2020-12-28]

您好: 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经济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特殊性,按规模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同时也是重要的就业主体,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带动了2亿多人的就业,在解决社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的规定,开展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享受奖补政策。我们理解,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银保监发[2018]1号两个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属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范畴,应该纳入奖补政策享受范围。 请予以明确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能否享受奖补政策,谢谢。

个体工商户虽然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型,但不属于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享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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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经济建设司]

回复时间:[2020-12-28]

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经济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特殊性,按规模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同时也是重要的就业主体,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带动了2亿多人的就业,在解决社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的规定,开展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享受奖补政策。我们理解,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银保监发[2018]1号两个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属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范畴,应该享受奖补政策。 请予以明确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是否纳入奖补政策享受范围,谢谢。

个体工商户虽然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型,但不属于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享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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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经济建设司]

回复时间:[2020-12-28]

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经济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特殊性,按规模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同时也是重要的就业主体,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带动了2亿多人的就业,在解决社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的规定,开展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享受奖补政策。我们理解,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银保监发[2018]1号两个文件规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包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应该享受奖补政策。 请予以明确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是否纳入享受奖补政策范围,谢谢。

个体工商户虽然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型,但不属于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享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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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经济建设司]

回复时间:[2020-01-21]

湖北省通山县畈中煤矿、陈胜煤矿按照国家政策2016年关闭,省、地、县三级财政的采矿权价款早已退还,每个矿还有70多万元中央财政部份至今没有退还。为什么工作进度这么慢?70多万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个小煤矿而言是大数额,本身煤矿关闭就是巨大损失,欠付民工工资不能支付,欠账也不能还,矿主的日子很难过,他们强烈要求财政部尽快退还退还这笔款项。

日前,我部收到你们反映相同问题的信访件,已由我部综合司按程序答复,建议请参考该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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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经济建设司]

回复时间:[2018-10-08]

某水利项目2016年1月立项批复,2016年6月25日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年底竣工。在前期概算编制中依据财建(2002)394号文的标准编制了建设单位管理费,随后2016年9月财建(2016)504号文颁布并财建(2002)394号文废止。现针对本项目情况特此咨询,在项目总投资控制和最终决算审定是沿用财建(2002)394号文还是执行财建(2016)504号文。谢谢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制定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针对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总投资控制和最终决算审定应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要求执行。